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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大学三二连读高职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7- 10- 09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广播电视大学三二连读高职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要在两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特别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开学一周内),否则按旷课对待。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以后,由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整理注册信息,将新生注册数据报送省电大,省电大统一生成学号后,将注册后的新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新生注册时,所有新生信息,依据《山东省****年三二连读高职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为准,不得擅自改动和出现错误。

第七条 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自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内容包括:

(一)入学通知书

(二)学籍卡

(三)党团材料

(四)奖惩材料

(五)成绩单

(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得进行双重学籍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所学课程,各个环节均符合要求,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要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将上一学期学生考试成绩按要求上报省电大。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和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和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班学生;

(三)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者,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经省电大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二)转专业必须从严控制,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专业的不予承认;

(三)学生转专业时执行文科转文科,理科转理科;文科不能转理科,理科可以转文科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转出或转入的学生必须是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录取的三二连读高职学生;

(二)转学手续: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后,分别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要提供学生的招生录取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三)凡转学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者,学校不予办理接收或转出。

 

第五章 休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审核后报省电大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身体原因提出休学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二)休学学生必须在本年级的学籍作废之前修完本年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才能准予毕业;

(三)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各市、县电大及各直属教学点确认并报省电大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要立即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由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将学生的处分决定、处分事实和依据报省电大批准。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生的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的有关材料,要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后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按省教育厅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上报学校核实后可由省教育厅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若再次遗失则不再补办。

 

第八章 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机构,并确立机构成员。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毕业生资格、采集整理上报毕业生生源信息、收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就业指导、政策宣传、毕业生推荐、编制上报就业方案、办理报到证、毕业生派遣、离校以及毕业生档案的整理、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一)在国家及省就业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及时传达就业工作文件及相关工作要求;

(二)按照省就业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审查毕业生资格,汇总、上报毕业生生源;

(三)负责审核、汇总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合同和灵活就业证明,编制上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报到证;

(四)负责组织评选、申报优秀毕业生;

(五)负责对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六)做好就业工作总结,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建议;

(七)负责毕业生档案的审核工作;

(八)处理与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做好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做好本校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

(三)负责本校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生生源信息采集、整理及上报;

(四)负责指导、审核本校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材料、及时培训毕业生就业方法和就业程序;

(五)积极联系用人单位,拓展就业渠道,组织安排本校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六)负责审核、汇总并妥善保存毕业生签约、解约协议书(合同)、灵活就业证明,并汇总、整理毕业生就业情况,定期上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七)负责本校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以及毕业鉴定、毕业生离校等工作,转送毕业生档案工作应在学校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两周内完成,通过机要通信途径或派专人呈送,不得让毕业生个人携带,工作人员在清理、整理、转递学生档案过程中,不得涂改、扣留、抽走、复制或损毁学生档案材料;

(八)完成本校毕业生工作相关任务。

 

第九章 学生入伍

第三十三条 对应届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高职段非毕业班应征入伍的学生,需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提供“应征入伍证明”,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书”,学生本人及监护人签字。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学生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视为休学。

学生退役后应在一年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时需提供退役证明,填写“复学申请书”,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

在退役后一年内未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却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到部队因拒服兵役导致退兵,学校不予办理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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