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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大学三二连读高职教育考试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 2017- 10- 09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三二连读高职教育考试质量,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业质量的重要方式,也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包括:考试组织、考试命题、考场安排和考试过程、阅卷等环节。

第三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和实验实训等有关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学生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的考试或考查,方能得到相应的成绩。

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经省电大批准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1/3者;学生缺作业达全学期作业量1/2者。

第五条 课程考试一般采用闭卷方式,也可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采用开卷、半开卷、口试、实际操作考核、实验考核、考证、综合设计等方式。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省电大和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负责考试的统一组织和具体实施。考试期间,省电大将派巡视人员到教学点检查考试工作安排及考风、考纪情况。

第七条 考试课程分为统考课程和自考课程两类。统考课程的考试由省电大负责统一考试时间及考试形式,组织命题、试卷印制及试卷发放;自考课程的考试由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负责安排考试时间及考试形式,组织命题、试卷印制。

第八条 试卷印刷厂要具备良好的保密条件,印刷点应相对稳定。监印人员负责校对题样,掌握印刷进度,及时处理试卷印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印刷厂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前三学年的课程一般由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组织考试,省电大根据情况组织部分课程进行全省统考;第四、五学年的专业必修课程由省电大负责统一考试,专业选修课、自开课由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组织考试。

第十条 统考课程的考试必须按省电大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不得提前、推后、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考试时间,必须经省电大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者,考试成绩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以90分钟为宜,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二条 为保证统考课程试卷分发数量,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要按时上报试卷订单,上报数字要准确,一般不予追加。

第十三条 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必须设置试卷保密室 (库)和试卷专用柜橱,试卷入库(柜)期间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保管、监护,昼夜值班。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十四条 命题以教材、教学大纲为依据,考试内容应反映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深度和广度,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和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试题的卷面分数一律为百分制,试题题型要丰富,题量要适中,难易度要适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 考场安排和考试过程

第十六条 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负责考场安排。每次考试要设主考一人,全面负责考试工作。考前,对考试进行周密研究,具体落实保密措施,召开考务工作会议,布置考试安排要求,传达有关考试文件,明确考试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考场编排根据考生所考科目,按照各年级学籍注册的学号顺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并用A4纸打印出考场编排表,禁止混科目编排。

第十八条 每个考场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生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考生考号要贴于课桌右上角。

第十九条 每个考场配备监考人员两名,选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教学班的辅导教师、班主任不得在本班学生所在考场监考,监考如遇有自己亲属参加考试时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提前到达考场做好准备工作,并将桌面、地面和桌洞清理干净。

第二十一条 考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考试证件置于课桌右上角,以便查对。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按规定携带必须的文具,除开卷考试外,不得带书籍、笔记、草稿纸等,己经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条 开考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逐一检查考生证件。对无证件、缺证件或证件不符者,令其退出考场。

第二十三条 考前五分钟当众启封、发放试卷和草稿纸,提醒考生将姓名、学号、单位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开考三十分钟后,应在“考场编排表”中将缺考学生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已交卷离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不得重返考场续写任何内容。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答卷前,须先将姓名、学号等填写在试卷密封线内指定位置上,凡漏填、涂改名号、无名无号、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试卷作废。考生只许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使用铅笔或其他颜色笔答卷者,试卷作废 (明确允许使用者除外)。写在另加附页纸上的答题一律不予评阅。

第二十六条 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问题,但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不得解释题意或对试题作任何修改。对试题印刷错误或模糊不清的地方,经请示确认后,可向考生说明。如发现考生有病或发生其他意外,应及时报告主考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场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舞弊(如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交换座位或试卷、传递纸条、抄袭、夹带、有意在试卷中做标记、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不准在考场内外支持、协助他人舞弊,扰乱考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考期间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擅离考场。不与考生攀谈,不以任何方式提醒、暗示考生,不得默许和参与考生作弊,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监考资格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终止,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扣放在桌上迅速离场,不准继续答题、撕毁试卷或将试卷带走。监考人员应立刻收卷,逐一查点试卷份数,如有短缺,立即追查。装订试卷时,要按照考场编排表内考生顺序依次理顺,不得颠倒,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交主考验收、签名后装袋密封。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应将统考课程的试卷按要求两日内送达省电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凡参加期末考试而有不及格课程者,均应参加补考,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统考必修课程的补考由省电大统一安排,其它课程的补考由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自行安排。毕业前补学分考试一般安排于5月份。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的处理:

(一)违反考试纪律者,所考科目成绩判零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出现雷同卷或雷同考场的,除对有关试卷做出处理外,还要对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个人进行全省通报。

 

第五章 阅卷及成绩复查

第三十四条 统考课程由省电大聘请教师,制定评分细则,进行统一集中阅卷;自考课程由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安排阅卷。阅卷结束后,要进行试卷分析。

第三十五条 阅卷工作完毕后,评阅后的试卷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2年。

第三十六条 除参加考试无成绩者,一般不接受考生查分、查卷。如确有正当理由需查分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审核后报省电大批准。

第三十七条 复查成绩者,正考应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补考在公布成绩之日后的两周内办理复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统考课程的成绩由省电大录入后下发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自考课程由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录入后上报省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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