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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大学三二连读高职教育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7- 10- 09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山东广播电视大学三二连读高职教育各项教学任务,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水平、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计划

第二条 教学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名称、招生对象与学制

(二)培养目标、人才规格

(三)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四)教学进程表

第三条 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18个课内学时为1个学分,军训、社会实践、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活动以1周为1学分。

第四条 为保证各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培养的需要,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自开课和实践课。

第五条 省电大组织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并将指导性教学计划下发至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

第六条 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对省电大下达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应组织学习和研究,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在开学前报省电大审批,经批准后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方可执行。

第七条 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有关规定组织教学,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省电大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教学计划中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要严格执行省电大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教学进度,不能用其他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代替。

第九条 教学计划中专业选修课、自开课的教学大纲、授课方式、教学进度、文字(音像)教材等由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负责。所选课程应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应用性强;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允许跨科类、跨专业选修课程。

第十条 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均需规定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和执行的严肃性。凡已公布的实施性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改动,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将调整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前向省电大申报,由省电大研究同意批复后执行。

 

第三章 教学过程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者可以担任课程主讲。外聘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优良。

第十三条 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按照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制定每学期的教学任务,负责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教师的安排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教材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各门课程都应有配套的教材,教师必须认真钻研和掌握教材体系和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最基本的教学文件。省电大负责组织编写、审定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并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教学日历是授课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具体安排。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校历及课程表制订教学日历。

第十七条 备课是授课的必要条件。教师备课前要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写教案。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不准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教师要严格执行课堂纪律,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1/3者,报经省电大批准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 课程作业是掌握和巩固所学知识,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并按时批改。对未按要求完成者应退回令其重做;对弄虚作假、抄袭作业者进行批评教育,令其补做或重做;学生缺作业达全学期作业量1/2者,报经省电大批准,取消其该课程学期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须完成的教学环节,在总教学时数中占有较大比重。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要精心组织、科学安排,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主要包括:课程实验、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各类实习、专业综合实训、毕业作业(论文/设计)等。

第二十三条 课程实验是训练学生阅读资料、安装调试和操作仪器设备、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处理实验数据和分析实验结果、完成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能力的重要手段。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不得擅自更换或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课程设计是围绕一门主要技术基础课或专业课进行的综合性训练,是工科专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之一。课程设计的选题要符合教学要求,并与工程实际相结合;学生必须完成设计内容,写出设计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社会调查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了解,培养学生认识和观察社会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社会调查,可根据所学专业,选择有针对性的题目,列出调查提纲,确定调查单位和对象,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习是学生巩固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认识所学专业工作要求和特点的重要环节。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要保证学生实习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在确保实习总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通过现场参观、实际操作、观看录像、顶岗实习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学生必须按照实习大纲的规定,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写出实习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专业综合实训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课程知识,实际动手操作的训练。教师应制定实训计划,编写实训方案,跟班指导实训,并负责实训内容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毕业作业(论文/设计)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学期进行,包括聘请指导教师、选题、撰写、评阅、审查等环节,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应分别制订具体的工作内容、要求和安排进度表,并组织实施。

(二)选题必须符合专业综合培养要求,由学生本人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必须杜绝抄袭、剽窃、他人代做等行为。

(三)指导教师应工作责任心强,专业对口,并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指导教师主要是引导学生选定题目、开列参考文献目录,提示研究方法,帮助学生制定写作计划,审阅提纲和初稿,提出修改意见,解答疑难问题,撰写评阅意见等。指导教师的选聘和资格审查由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组织实施并报省电大备案。

(四)内容包括:封面、题目、目录、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的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分制,及格(含)以上成绩者可计学分。

第三十条 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要将实践教学的具体安排报省电大备案,省电大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实践教学完成后,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应将实践教学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存档,并接受省电大的审查。

 

第五章 教学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要建立健全教学检查制度,教学检查包括:日常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和期末教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日常教学检查主要是对日常教学过程中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和教师工作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由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期中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各项教学活动的组织及实施,各门主要课程及重要教学环节的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课堂教学、作业完成与批改,教师的教学态度、学生的学习态度,教师教案、教学日历填写和执行,教学秩序与教学纪律等内容进行检查。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要切实做好期中教学检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报省电大。省电大组织有关专家到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进行具体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期末教学检查主要检查执行教学计划的情况、教师的教学工作总结,分析全学期教学工作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由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电大及直属教学点应对各项教学文件、教学档案分类存档,接受省电大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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